中国气象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为进一步细化气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激发气象服务市场活力。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执行气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气象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监管对象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公开气象服务市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等,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二、随机抽查主要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随机抽查对象
防雷管理: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企事业单位;
施放气球管理:升放气球企事业单位;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气象技术装备管理: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生产单位。
(二)随机抽查内容
防雷管理: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防雷装置设计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防雷装置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施放气球管理:是否未经批准擅升放/施放气球;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施放气球;是否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是否未及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气球;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活动许可;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是否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施放气球过程中是否未指定专人值守;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是否存在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是否存在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是否存在违反气象信息服务备案规定的;是否存在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是否存在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是否存在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是否存在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是否存在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是否存在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的。
气象技术装备管理: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申请人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三)随机抽查的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监管对象类型、性质、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执法效能。
对随机抽查对象,各级气象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气象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检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三、随机抽查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和各省(区、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中国气象局有关内设机构和各省(区、市)气象局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建立(或联合、参与有关部门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并建立气象服务市场监管对象分类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其中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管理统一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管理统一由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负责)。除线索明显涉嫌气象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气象市场监管对象分类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也应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每年更新一次。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各类抽查对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各类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抽查频次一般为上下半年各一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四)加强抽查成果运用
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气象执法薄弱环节和气象法律法规政策缺陷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强化工作成果增值运用。
(五)开展联合抽查
与安监、城管、工商、工信等部门联合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共同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检查,同步执法,及时互通查获的情况,商讨解决疑难问题,准确定性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气象服务市场监管随机抽查,是气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抓紧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中国气象局有关内设机构和各省(区、市)气象局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实效。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要组成抽查组,每年一次对各单位随机抽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强化责任落实
中国气象局有关内设机构和各省(区、市)气象局要按照本方案和当地政府开展随机抽查的要求,落实任务和时间安排,明确责任人。未参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随机抽查机制的单位,需要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各单位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情况报送中国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