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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联合

发布时间:2016-12-27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联合发文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工办),通信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法制办,铁路及民航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国发〔2016〕39号)精神和中国气象局与住建部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要求,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强化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监管工作,由各行业部门负责。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部门负责。
        (四)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各级气象部门要与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达成并联审批协议,依法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进行把关,从行政审批入口强化防雷管理,减少事中事后监管压力。
二、完成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交接
        (一)各级气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职责交接。同时,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防雷许可细化,纳入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流程,交接之日前完成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等公示材料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自交接之日起,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相应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申请。交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受理的气象部门仍按原来工作程序和要求继续组织做好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发〔2016〕39号文件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的相关规定,厘清与防雷监管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及时修订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气象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渡时期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不留安全隐患。
三、强化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监管
        (一)依法规范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准入管理。按照国发〔2016〕39号文件要求,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各有关部门要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禁止设置针对社会组织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降低防雷装置检测行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防雷技术服务市场活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防雷减灾服务市场规则,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竞争有序的防雷减灾服务新格局,提升防雷减灾服务供给能力。
        (二)健全防雷服务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健全防雷减灾服务市场随机抽查和过程监管制度,依法规范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秩序。制定防雷技术服务地方标准和统一开放的防雷服务市场运行规则。完善防雷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诚信档案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实施信用机构评定制度等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探索联合审批和联合监管模式。
        (三)加强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服务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市场监管机制、信息公开和诚信评价制度,完善相关标准,优化防雷减灾服务市场政策环境,依法履行防雷减灾安全监管职能。完善防雷检测服务第三方机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投诉渠道。建立完善防雷装置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以及防雷服务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规范防雷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防雷减灾服务行业自律。
四、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和安全生产工作范围。落实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管理经费。适时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清理修订。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同时,要根据本地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分析评估防雷安全风险的重点区域和环节,科学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
        (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确保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托《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易燃易爆及危化场所防雷安全监管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四)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标准规范定期检测,并经具备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防雷专业机构检测合格,确保防雷安全。
        (五)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民爆、通信、交通运输、水利、法制、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部门协调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工作的协调和相互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防雷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